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25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项目资金主要支持范围包括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废旧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再制造产业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相关事项。
其中,废旧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支持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规模化回收利用项目,以及新能源、新基建、新装备、新消费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建设。
再制造产业项目支持工程机械、农用机械、轨道交通、汽车零部件、工业母机等再制造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高端装备再制造项目建设,支持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项目建设。支持集中规范的再制造基地建设。
补贴方面,文件强调,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废旧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类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分别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的30%、15%、15%,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中央资金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安排。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HNPR-2024-02020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专项项目申报、评审、下达和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湘政发〔2024〕5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湘财预〔2015〕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统筹安排用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和湘政发〔2024〕5号文件确定的工作重点,聚焦回收循环利用行动,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一)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设规模化规范化的以废旧产品设备为主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绿色分拣中心、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公物仓”,以及集中规范的汽车、家电、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流通交易市场等。
(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支持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规模化回收利用项目,以及新能源、新基建、新装备、新消费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建设。
(三)再制造产业项目。支持工程机械、农用机械、轨道交通、汽车零部件、工业母机等再制造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高端装备再制造项目建设,支持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项目建设。支持集中规范的再制造基地建设。
(四)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其中,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以投资补助为主,也可视情况采取贷款贴息等其他补助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或项目单位。
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废旧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类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分别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的30%、15%、15%,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中央资金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安排。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性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分次下达的,第1次原则上安排50%的资金,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工作需要,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投资计划支持的项目重点方向、支持方式、申报条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计划下达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和年度实施方案。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和湘江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汇总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对本行业、本区域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排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按要求报送项目绩效情况表。其中,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单位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及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估算、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度安排、绩效目标、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三)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有一定的经济技术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可服务本地区及一定区域内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
(五)项目已经开工或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确保当年可形成实物工程量。
(六)申报通知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要求先纳入省级储备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项目汇总单位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储备、申报,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必要的手续,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汇总单位对投资计划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布局是否符合省市相关规划、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单位)财政承受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开展现场核查,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填写现场核查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重点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资料合规性、投资规模合理性、设备工艺先进性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审核情况经相关业务处室处务会集体研究,按程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委党组会审议后,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报批决策程序,形成年度项目资金拟支持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项目资金拟支持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具体支持项目、投资支持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人。
第十七条 相关市州、湘江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四章 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因项目无法实施或者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清单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本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申报时提供的设备清单及相关制度管理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项目未按期完成验收的单位,不得再申报本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相关方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本专项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督导计划,加大项目现场检查和抽查力度,将督导结果作为后续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合规完善,地方转发计划是否及时,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项目清单是否与申报时一致,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填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建成投产后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贵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推动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及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设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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