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官方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14  来源:光明网

核心提示: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
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表决通过,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法背景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今年4月12日,国务院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4月28日,国务院安委办召开视频会议,具体部署全面启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会议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快速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加快化解存量隐患、切实遏制增量风险,强化标准引领和监管执法;要注重疏堵结合,完善配套服务和支持政策,在加强安全监管同时更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落实国务院、市委有关部署要求,市政府于今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今年5月10日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主要内容
安全是底线,也是民生福祉。本次修改,遵循“聚焦重点、疏堵结合”原则,围绕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作出相关制度设计,旨在更好守牢超大城市安全底线。
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
《修改决定》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安全管理
为适应当前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形势变化要求,《修改决定》突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管理要求,在多个条款中引导、规范群众蓄电池携带、放置和充电等行为,着力减少因蓄电池引发的安全隐患。
加强客渡船载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
《修改决定》增加对客渡船载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查验等,以降低载运风险隐患,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明确携带电动自行车搭乘客渡船的,应当遵守营运单位制定的管理要求。
加强对违规充电行为的综合治理
为防范违规充电行为造成的火灾风险隐患,《修改决定》细化了在建筑物共用部位、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禁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规定;对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优势,《修改决定》明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劝阻、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此外,《修改决定》还对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可能承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相关事故、隐患依法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拼加改”的源头治理
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行拼装、加装、改装,会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爆燃概率,严重危害驾驶人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为更好从源头上预防和管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修改决定》明确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频道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沪ICP备16055099号-3

充电桩网 版权所有 © 2016-2018 咨询热线:021-6117 0511  邮箱:sina@heliexpo.cn 在线沟通:

本网中文域名:充电桩网.本站网络实名:充电桩网-最专业的充电桩行业信息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