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突出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并结合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常见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自5月8日起将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现将严重违法清单和一般违法清单向社会公布(清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列入严重违法清单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对列入一般违法清单的交通违法行为,视情依法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电动自行车严重违法清单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2.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3.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4.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5.醉酒驾驶的
6.驶入高速公路的
7.驶入快速路的
8.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上道路通行的
9.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上道路通行的
10.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电动自行车一般违法清单
1.逆向行驶的
2.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3.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4.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以内的
5.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6.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7.驾驶非机动车时攀扶车辆的
8.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9.未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通行的
10.违反规定载人的
11.乘车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12.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13.驾驶非机动车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的
14.驾驶非机动车浏览电子设备的
15.安装临时牌照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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