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虽小,却关系大民生。4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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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针对我市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的突出问题,规定草案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补充细化了相关禁止行为。规定草案第八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或者长时间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过度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
(五)在集体宿舍、群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六)在未落实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技术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七)在生产加工和储存易燃可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八)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充电。
对违反草案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禁止行为,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草案不再作重复规定。针对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禁止行为,草案第九条提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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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电驴”停放充电乱象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怎么做到既堵又疏、堵疏结合,回应民生关切?规定草案还提出了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建设以及安全责任、自建房管理责任、企业管理责任等。
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规定草案还将在“柳州人大”网站发布,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据了解,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共有154.18万辆,另有电动摩托车11.86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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