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行政类案件,该案件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2023年6月,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穿行被执勤民警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对张某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某在某路段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穿行,执勤民警当场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认可监控图像中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电动车的是其本人,认为穿过人行横道时其不属于驾驶状态。但从照片来看张某位于驾驶座上,没有下车推行,交管部门认定其为驾驶电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并无不当。交管部门对张某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量罚也并无明显不当。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对非机动车的驾驶规则从登记、通行安全、停车秩序等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范。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遵守交通信号灯、避让行人等,还有不得牵引动物、载物装置、不得违法加装改装、驾驶人需年满16周岁以及本案中涉及的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应下车推行等特别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不仅会面临交通行政处罚,更是给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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