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设施建设以慢充为主
根据《办法》,哈市将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使用便利、智能高效”的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城市中心区、优先发展区向边缘区和城乡结合区域扩展,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换电设施体系。
其中,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在各专属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景区以及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鼓励因地制宜,按需配建换电基础设施,探索换电服务模式应用发展。
新建住宅按固定车位100%比例
预留充电桩建装条件
新建住宅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同时,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情况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商超、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路侧停车位等,可以结合需求情况安装充换电设施。
市级充电设施平台:
统一开展运营单位接入管理
根据《办法》,市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平台,并督促指导市级平台管理部门统一开展运营单位接入管理工作。
市级平台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基础信息收集及运营数据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政策制定、补贴发放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及数据支撑,为公众提供全市充电设施信息查询、导航、充电等便民服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将运营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市级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对于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报备。
物企不得擅设“门槛”
要配合居民个人等建设充电设施
根据《办法》,居民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安装2个(含)以下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登记备案。按照“谁安装、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居民个人购置的小区充电设施及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并将《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及设备合格证照片(或扫描件)报备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定期汇总上报区、县(市)住建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居民个人、供电企业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配合填报《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不得无故阻挠,不得擅自设置“门槛”,不得收取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费用。
我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充电设施运维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