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要求,合肥市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并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如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应减收相应的费用。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所谓“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
根据《条例》,合肥市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
室温不达标需减收供暖费
按照《条例》,合肥的供热企业一般应当自每年12月5日至次年3月5日向居民用户供热;每年6月5日至当年9月5日向居民用户供冷。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对巡检发现或者用户反映的供热设施异常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供热企业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用户自测室温达不到标准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测温。因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减收相应的费用。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排放、取用供热设施的热、冷水或者室内供热设施老化、损坏等,导致室内供热、供冷温度达不到标准或者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沪ICP备16055099号-3
充电桩网 版权所有 © 2016-2018 咨询热线:021-6117 0511 邮箱:sina@heliexpo.cn 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