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屋顶光伏不能伤害“公平竞争”

发布日期:2024-01-31  来源:新京报
核心提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如今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然而据媒体报道,作为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的试点城市,河南襄城县却对屋顶光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如今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然而据媒体报道,作为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的试点城市,河南襄城县却对屋顶光伏的安装,按下了暂停键。

数家代理商递交的农村户用光伏发电相关的备案文件,都堆积在县供电局的办公室里。他们没有像往常一样,迅速获得备案已过的通知。包括农户自己安装光伏发电的申请表,也躺在办公室里,迟迟未得到回复。

据悉,今年9月,襄城县政府与国企豫能控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明确襄城县整县推进屋顶光伏资源交由豫能控股的子公司豫能公司。

襄城县等地暂停屋顶光伏备案并不是偶然,从媒体的报道看,河南其他一些地方以及湖南、广东等地,最近都发出暂缓屋顶光伏备案的通知。这些不约而同的决定,与当下屋顶光伏的乱象或有一定关系。

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措施,屋顶光伏近几年发展快速,为能源转型作出重要贡献。但在一些地方,屋顶光伏也存在一哄而上,良莠不齐等问题,比如有些光伏厂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忽悠农户盲目上马,所谓“光伏贷”扶不了贫,却济了富。一些小公司安装的光伏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后期维护也很难跟上。这种情况下,屋顶光伏亟需有序的规范。

然而,屋顶光伏有序发展,不代表可以不顾企业利益,一停了之。从法律上讲,备案只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不具备强制性,但襄城通过备案暂停光伏项目,这等于在履行把关和审查的权力,使得备案制倒退回“审批制”,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相悖。

至于通过暂停备案排斥民企,授予相关国企独家开发的权利,更涉嫌违法。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法律禁止垄断行为。屋顶光伏无关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本应是一个自由竞争的行业,作为地方政府,无权厚此薄彼,剥夺民企参与的机会。

屋顶光伏需要有序发展,更需要尊重市场规律,不可伤害“公平竞争”。屋顶光伏产业出现的种种乱象,不能把责任简单归咎于企业,这其中更多暴露出的是规则的不完善和监管的滞后。诸如部分屋顶光伏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后期维护跟不上之类的问题,背后就是验收等环节的形同虚设。而且,也不能因为个别企业的违规,把棍子同时打到其他合规企业的身上。

屋顶光伏的发展排斥民企,让国企独大,不仅涉嫌违法,对于屋顶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也非常不利。许多民营光伏企业在这个行业深耕多年,有着丰富的建设和运营经验。相比起来,一些国企则是行业的新兵。而且,如形成一家独大的市场,则会导致农民失去选择权,不利于他们的增收。比如在襄城县,豫能公司和农户的租赁协议中,每块光伏板给付农户的租金是30元/年,而市场上其他厂商给的租金已涨到40元以上。

对于屋顶光伏的发展,国家能源局之前明确提出了“五个不”,即“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明显与国家法律和政策背道而驰,而且有与民争利之嫌,理当尽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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