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政策优化规范了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并规范了充换电服务收费行为。经测算,政策调整后充换电设施平均用电价格将下降10%至15%。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四类进行价格管理。
第一类是居民家庭住宅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可选择执行电度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
第二类是居民住宅小区中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含集中式),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第三类是在其他场所中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2030 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平段电价由市场化形成,峰谷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按浮动比例形成。平段电价包含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四类是所有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其所在场所对应的电价执行。
服务费方面,《通知》规定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除向用户收取电费以外,可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主体基于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
并强调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且需在醒目位置公示充电价格,包括总的充电单价(即“一口价”)及电费、服务费分项单价等三个价格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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