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支持鼓励本市新能源货运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新能源货运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列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备案车型信息库的纯电动货运车。
二、支持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应用纯电动货运车,取得本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根据经营需求购买纯电动货运车,需要申请小型货运车辆上牌额度的,市交通委予以优先支持。申请小型货运车额度上牌的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完车辆注册登记后,应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
三、本市公安交管部门在现有交通管理规定和框架下,给予纯电动货运车通行便利。本市先期向纯电动货运车发放3000张《货运汽车通行证》,纯电动货运车可凭《货运汽车通行证》在市区内通行,但不得在设有“禁止货运车通行”禁令标志的道路(含高架道路)行驶。
本市道路运输企业购买纯电动货运车,需要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货运汽车通行证》的,提供新能源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材料。公安交管部门核实后,对符合车长、车重要求的纯电动货运车按总量控制、统筹分配的原则发放《货运汽车通行证》。
申请本市新能源货运车购车补贴等其他事项,按照本市有关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