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鼓励利用现有建筑物的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村庄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受污染的闲置或废弃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盘活利用土地资源。对于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及其他矿产沉陷区,支持利用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距离种植土壤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光伏立柱行间距(光伏组件前后排桩基中心距离)不少于8米,其中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小于3.5米。光伏板的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光伏板下农作物生长光照需求与空间需求,鼓励光伏板之间以及光伏立柱之间留空布置,保障大中型农机可以进场作业,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的80%。在不影响设施农用地生产和功能的前提下,探索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上布设光伏方阵。
光伏方阵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
水面上架设的光伏复合项目,其中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开展对渔业生产影响的专题论证,确保满足光伏板下养殖品种正常生长光照要求,养殖产量不低于同地区正常情况平均水平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