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发布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9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核心提示:8月15日,温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容量规模可分为小型
8月15日,温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容量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为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功率为500kW~30MW或容量为500kWh~30MWh之间的,为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企业用户侧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单位依据《关于做好<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企业分布式光伏和企业用户侧储能相关补贴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22]48号)要求进行补贴申报,项目应纳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未接入平台项目将无法享受补贴)统一管理,参与补贴金额计算的放电量数据以平台数据为准。

用户侧储能在售电价格机制出台前,所储电能应全部在用户内部配电网平衡消纳,不得向电网“倒送电”。

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海经区经发局、资规住建局,温州湾新区经发局、建设局,各县(市、区)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化学侧储能项目建设管理,促进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备案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其中电源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项目需纳入省级发展规划或项目计划后再执行备案流程。

电化学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区分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及用户侧储能),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并附以下材料: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若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更新相关信息.擅自变更项目备案文件重要事项的,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用地等场址使用证明;

(三)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融资证明;

(四)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建设

(一)电化学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电站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

(二)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应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开展设计,按图施工。承担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对需同步建设1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应对输变电工程建设开展辐射环评,并对环评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其余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评批复。

(四)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GB/T42288-2022)要求,全面加强设备把关、到货抽检、施工管理、施工验收等各项管理措施。

三、项目验收及并网

(一)消防验收

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容量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为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功率为500kW~30MW或容量为500kWh~30MWh之间的,为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备案抽查流程为:五方建设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项目单位向住建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住建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开展抽查,对于抽中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检查结果应通知项目单位。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查。

(二)并网验收

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环评批复(若有)通过后,项目单位须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并网检测,并网检测通过后,向供电部门提出并网申请,按要求提交报验资料,供电部门并网验收合格后,储能电站项目可依规进行投产。用户侧储能在售电价格机制出台前,所储电能应全部在用户内部配电网平衡消纳,不得向电网“倒送电”。

四、市本级补贴申领

企业用户侧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单位依据《关于做好<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企业分布式光伏和企业用户侧储能相关补贴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22]48号)要求进行补贴申报,项目应纳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未接入平台项目将无法享受补贴)统一管理,参与补贴金额计算的放电量数据以平台数据为准。

五、附则

本通知中电源侧储能是指装设在电源厂站内,并与常规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等电源直接连接的储能设施;电网侧储能是指在专用站址建设,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储能设施;用户侧储能是指在用户内部场地建设,直接接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的储能设施,所储电能用于用户内部消纳。《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流程》(温发改能源〔2022〕92号)中与本通知不符之处按本通知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规定调整,以国家、省级规定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频道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沪ICP备16055099号-3

充电桩网 版权所有 © 2016-2018 咨询热线:021-6117 0511  邮箱:sina@heliexpo.cn 在线沟通:

本网中文域名:充电桩网.本站网络实名:充电桩网-最专业的充电桩行业信息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