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海南各部门各单位高质量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7月10日消息 为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问政海南·办实事”栏目推出问政留言答复实录系列报道,记录近期群众的诉求和有关部门的答疑解惑。一起来看今日的留言答复精选:
问:儋州市那大镇兆南熙园小区购房合同上明确写,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物业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用地面停车位盈利,可以收取业主的停车费吗?
答: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2023年7月5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停车场和公共区域经营的约定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90元/个月、地下车库车位21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30元/个月、车库车位90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位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90元/个月、地下车库车位21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30元/个月、车库车位90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属业所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地下车库车位9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请按相关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