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推动储能、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和新能源微电网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带动国内储能行业向健康化发展。鼓励储能参与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动态价格机制,充分激励储能的快速响应性能。
新能源并网。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不得将全容量建成作为新能源项目并网必要条件。
储能产业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储能领域投资力度;舟山市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云南省优化绿色资产配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构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绿色信贷机制。
远期储能产业规划。江西、湖南长沙、江苏扬州、山西、贵州、青海、上海、浙江海宁、四川、云南等省市围绕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出目标和产业规划方向。
以下是政策发布内容摘要:
国家政策
1、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
2、11月10日,工信部网站发布《三部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支持企业参与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储能系统开发建设。支持企业参与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微电网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 提高消纳能力。鼓励和引导有色金属企业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积极消纳可再生能源,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高于本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3、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锂离子电池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锂离子电池是支撑新型智能终端、电动工具、新能源储能等产业发展的基础电子产品。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锂电企业结合实际和产业趋势合理制定发展目标,在关键材料供应稳定、研发创新投入充足、配套资金适量充裕的前提下,因时因需适度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避免低水平同质化发展和恶性竞争,建立创新引领、技术优先、公平竞争、有序扩张的发展格局。
4、11月1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通知提出,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光储融合作为优先考虑之一。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多能互补、光伏制氢、光伏直流系统、自发自储自用等方向。
5、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6、11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件明确,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电力调度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直流控制保护系统,负荷控制系统,储能电站监控系统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1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名单(第四批)。阳光电源、中航锂电、欣旺达、天合光能、科华数据等知名储能企业入选。
8、11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基本规则》提出,推动储能、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和新能源微电网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监管办法》提出,储能等纳入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市场主体。
9、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各电网企业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电力有序供应前提下,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不得将全容量建成作为新能源项目并网必要条件。
地方政策
10、11月1日,宁夏发展改革委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指出:为提升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电力消纳能力,光伏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空气压缩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11、11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聚焦重点关键,切实提升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实效性。进一步提升全面防控水平,具体包括电池本体,电池管理系统,储能系统,储能场所,以及安防设施、应急处理、建设安装和运维管理等方面。
12、11月4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探索出台促进储能发展的价格政策,完善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交易机制,提升储能规模,发挥储能消纳新能源、削峰填谷、增强电网稳定性和应急供电等多重作用。
13、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再次印发公开征求《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本次新增以下内容: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推动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022年底前,修编完善广西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有关市场规则,加快建立广西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建立完善储能项目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交易、结算规则。2022年底前,制定储能设施并网调度运行有关规则。
14、11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先进储能材料产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支持企业利用储能电站降低用电成本,按储能电站的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15、11月7日,扬州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提出,稳步推动储能设施配建。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新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装机容量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不具备配建储能电站条件的光伏项目,需通过购买方式落实储能容量。
16、11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规划提出,共建绿色能源产业体系。推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协同发展,立足“煤电+新能源+储能电站”三位一体,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推动煤电联营和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加快古交、繁峙、昔阳等新型储能项目建成投产。加快古交、五台、代县、盂县等抽水蓄能项目建设。
17、11月10日,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政府印发《瓯海区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报备验收并网“一件事”办理流程(试行)》,文件明确: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对储能项目安全负主体责任,将储能项目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对储能项目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作出安全承诺,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向电网倒送电及其他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8、11月10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杭州湾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本方案竞争配置项目包括金山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东海大桥海上风电场三期项目、奉贤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奉贤海上风电场四期项目,合计80万千瓦,且明确要求配套建设电化学等储能装置。
19、11月10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按照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和规模化、基地化发展要求,统筹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和电网送出通道利用。原则上风电单体项目不超过10万千瓦,光伏发电单体项目不超过20万千瓦。
20、11月10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指出,储能配置规模应结合系统消纳条件确定,原则上电源侧按照配套新能源装机的15%、2小时配置储能,负荷侧按照用电负荷的5%、2个小时建设储能设施,综合储能设施及可调节、可中断负荷,项目整体按照用电侧负荷的20%、2小时配套调节能力。配套调峰储能能力可通过自建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实现,也可购买第三方储能服务。已建成的调节电源不得参与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21、11月14日,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下发《关于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适时推动储能等新兴市场主体试点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有序推动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中调调管风电场站、光伏电站参与现货市场交易,适时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准入条件按《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广东交易〔2022〕61号)执行。
22、11月15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2022年度省级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第一批)遴选结果的公示》。文件显示,共有11个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入选,总规模达1GW/2.2GWh。参与企业包括中核汇能、国家电投、中广核、大唐集团、国网时代、国家能源集团、平煤神马集团。
23、11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发布《静安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打造国际领先的城市配电网,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水平,探索试点钻石型配电网。探索用电需求响应机制,引导商业可中断用户积极参与负荷需求侧响应,充分发挥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作用,推动南京西路功能区虚拟电厂建设试点。积极推进源网荷储充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推广以分布式“新能源+储能”为主体的微电网和电动汽车有序充电,积极探索低成本、高安全和长寿命的新型储能技术应用。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24、11月18日,湖南能监办发布公开征求《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2022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交易规则》,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以及可调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均可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其中,提供深度调峰辅助服务的储能电站要求装机规模5MW/10MWh以上;提供紧急短时调峰辅助服务的储能电站要求装机规模10MW以上。
25、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到2025年内蒙古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以上。
26、11月21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支持电网企业与社会力量在西咸新区建设车辆到电网(V2G)充电站试点示范项目,加速推进V2G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在西咸新区、西安产业园区开展“光储充放”充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27、11月21日,浙江省海宁市发布《储能产业规划(2022-2026年)征求意见稿》。文件表示,解决高峰期的能量供应不足是当下面临的重点,能源供应问题已经在制约海宁的发展,布局储能产业已是当下海宁的刚需。
28、11月23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促进钒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加大市场推广应用。促进钒在钒电池等非钢领域的应用,支持“新能源+储能”钒电池储能示范。
29、11月23日,贵州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对《贵州省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有利于新能源、储能发展的价格机制。
30、11月23日,云南省政府印发《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奋力开创新时代云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决定》。文件指出,打造“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基地,有序开发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统筹并网消纳,推进“新能源+”、分布式光伏建设,试点探索新能源微电网、直供电用电模式,推广“光伏+现代农业”、“光伏+水利工程”。
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和电化学等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鼓励采用共享式配建储能项目,大力推进数字化绿色智能电网建设,提升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和电网调节性、灵活性。
31、11月25日,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文件指出,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
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用于补助推广氢能在海洋运输、港口物流、冷链物流、环境卫生等领域的场景应用。对每新开辟一个氢能应用场景并实际投入运营的企业,补助资金10万元。
32、11月25日,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车网友好互动。积极推广智能有序充电,落实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引导居民选用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参与智能有序充电,优先在成都等地区选取有条件的小区开展试点示范,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探索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推动(V2G)模式发展,鼓励电动车作为灵活的储存电能装置,积极参与电力系统调节。
33、11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21—2025年)》。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省电力总装机1.4亿千瓦以上,绿色能源装机达到1.2亿千瓦以上,占比86%以上,清洁能源发电量约4200亿千瓦时,力争建设新型储能规模200万千瓦左右,支持氢能产业试点,基本建成国家清洁能源基地。
《规划》提出,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源向新能源、氢能、储能、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智能电网等前沿技术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流动。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构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绿色信贷机制,以企业碳信用作为金融机构资金投放的重要标尺,优化绿色资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