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个细则正式印发!储能纳入主体、明确运行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22-08-30

核心提示:8月15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其中,《江苏电力
 8月15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单独设置“新型储能运行管理”、“抽水蓄能电站可用率管理”章节,明确要求储能电站应服从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出现各类违规情况将需要支付考核费用:如出现擅自调整储能电站的启停和充放电切换模式、擅自开展设备检修并网调试工作、或值班人员离守延误电网事故处理等情况,每次考核10万元;如储能电站发生继电保护误动作的,每次考核5万元;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选型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月考核2万元。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同时具备就地充放电控制和远方遥控功能,可根据调度机构指令,控制其充放电功率,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考核:储能电站的动态响应速度应满足电网运行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每月每万千瓦考核 5000 元;储能电站的启停和充放电切换不应引起公共连接点处电能质量超出规定范围,不满足要求的,每月每万千瓦考核 5000 元;储能电站充放电切换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且应满足调频、调峰等相关工作的技术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每月每万千瓦考核5000 元。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提出,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发电企业、新型储能、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及电网企业共同分摊。

光伏、风电、储能执行调度机构指令,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的,按15元/兆瓦时补偿。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企业,有关电力用户,新型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办制订了《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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