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现将《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2年8月1日-8月31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4楼(能源管理科)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661694
电子邮箱:syfgwnyj@163.com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及《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为其私有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机构的公务及其他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区域等布局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按照《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在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布局,以指导各地块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
第五条 按照“统筹规划、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市中心区域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换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换电设施;
(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换电设施。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居民区、公共场所、各类用途的停车场等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原则上,相关场景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如下:
(一)居民社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二)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充换电设施。
(四)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建设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换电一体化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五)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第八条 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市场主体可利用社会资源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九条 电网企业要简化办事流程,开通绿色通道,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保障电力供应。
第十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施工,应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充换电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运营。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用在所在区牵头部门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计量性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JJG 1148-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检定规则》(JJG 1149-2018)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保证其使用和运营的充电桩计量性能合格。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充电桩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单位、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者拓展售电业务,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充电收费服务的,应遵守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或停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换电设备,向市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托全市“绿能”特区(坚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认真履行职责,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负责修编《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或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
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要求,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配建比例。
2、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对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建筑规划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严格进行审核,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确保新建项目充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工程,在各类评优活动和示范工程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和考虑;
2、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涉及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工作,协调新建、在建、已建及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3、负责依法依规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
(四)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消防监督检查。
(五)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燃油(气)机动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违法行为。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全市公交场站、客运车站、出租车停靠站、物流站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七)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对管辖范围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占道施工、经营等监管工作。
(八)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文化体育场馆、游客集散中心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等旅游车辆停车集中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充电桩的计量。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充电运营者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强化维护管理,确保运行安全。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简化各类审批手续。
(一)自用充电桩建设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一网通办。
第十九条 支持居民社区建设。住建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现有居民社区停车场地电气化改造。供电企业要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报装服务,确保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居民区停车场(位)产权单位(人)在现有停车场地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支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条 给予用地政策支持。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保障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租赁车、共享汽车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对独立占地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类用电价格。
第二十二条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按照《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做好相关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合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系统工程,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
第二十三条 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充电运营者联合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提升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标准、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