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新新能源乘用车研发奖励方面,对指导价低于(含)15万元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达1万辆、5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200公里,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对指导价高于(不含)15万元低于30万元(不含)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超过1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500公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对指导价高于(含)30万元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超过0.5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600公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
在公交客运运营奖励方面,对运营企业新增或更新纯电动公交车、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给予1万元/辆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方面,对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压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整车销售贷款补贴方面,鼓励整车企业加大促销力度,对在市内销售并上牌,且联合经销商、金融机构给予消费者车辆购置税补贴、交强险赠送、金融贴息等综合促销优惠的整车企业,按照单车销售贷款金额的1.4%给予整车企业补贴,单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市级财政、整车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贴资金。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汽车产业平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2〕65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交 通 局
重 庆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重庆市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汽车产业平稳增长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汽车产业平稳增长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促进汽车产业平稳增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促进我市汽车产业平稳增长,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车型研发奖励
(一)全新新能源乘用车研发奖励。对指导价低于(含)15万元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达1万辆、5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200公里,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对指导价高于(不含)15万元低于30万元(不含)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超过1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500公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对指导价高于(含)30万元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超过0.5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600公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整车出口研发奖励。鼓励整车企业出口车型研发,对获得出口目标国家整车认证的车型,乘用车年出口量达1000辆的、商用车年出口量达500辆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新能源车型公告检测奖励
对在国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并通过国家道路机动车辆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按照年度公告检测费用的10%给予公告检测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公共领域运营奖励
对巡游出租、网约出租、公务出行、驾考(驾培)、城市物流等车辆运营企业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给予充电车型0.2万元/辆、换电车型0.3万元/辆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四、公交客运运营奖励
对运营企业新增或更新纯电动公交车、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给予1万元/辆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五、城市环卫车、港口作业车运营奖励
对运营企业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城市环卫车和港口作业车,给予1万元/辆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压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对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以及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七、换电站建设补贴及运营奖励
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建成并投入运营30座及以上公共领域换电站的企业,单站平均每月换电次数达到5000次及以上的换电站,给予30万元/站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八、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研发奖励及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
对中型及以上且动力系统功率不低于70千瓦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达30辆、50辆,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前10座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的运营补贴,单站年度补贴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九、保险费用补贴
给予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保险费用补贴,对本年内中心城区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其与传统车辆保险费用差额的20%给予保险费用补贴,单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各按50%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十、整车销售贷款补贴
鼓励整车企业加大促销力度,对在市内销售并上牌,且联合经销商、金融机构给予消费者车辆购置税补贴、交强险赠送、金融贴息等综合促销优惠的整车企业,按照单车销售贷款金额的1.4%给予整车企业补贴,单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市级财政、整车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
十一、汽车促销成效奖励
鼓励开展汽车更新换代、汽车下乡等惠民消费活动,对促销效果好、前三季度零售额实现正增长且对全市汽车零售增长贡献率前十位的汽车经销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十二、物流运输补贴
支持商品车铁路运输,对通过铁路发运的商品车,按年度增量给予不超过100元/辆的奖励。对在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所属港口对商品车改装集装箱运输方式,免除码头集装箱装拆箱费,并将重箱免存期由5天延长至15天。(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港务物流集团)
十三、汽车出口国际物流运输保障
优先保障本地汽车出口的舱位需求,为本地汽车企业提供安全稳定的中欧班列(渝新欧)、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通道服务;积极协调沿海港口、船公司,在集装箱调配、舱位保障等方面对我市汽车出口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补贴申报办法另行通知。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参考市级政策措施积极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