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奖励1:1的标准安排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此外,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资金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通过中央年度考核,且中央奖励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加氢站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则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至相关企业。
《通知》要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示范应用联合体”由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牵头,会同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组成。在应用场景方面,2021-2022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主要包含省际间专线货运、城市重型货物运输、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客运四大类型,示范应用规模共1162辆。
《通知》提到,奖励分为车辆推广奖励、车辆运营奖励、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四大部分。不过,燃料电池乘用车暂不列入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支持范围。燃料电池环卫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不享受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