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如下:
一、补贴范围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下同)的如下事项予以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及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 建设补贴。
(二)充电设施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 施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三)换电站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 平台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换电站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换电站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在我区范围内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分年度给予电费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相关补贴按专项 补贴办法执行,不列入此范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 综合运维。分年度给予补贴。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对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分年度给予补贴;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给予一次 性建设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 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 150 元/千 瓦、直流充电设施 300 元/千瓦。充电设施功率及数量以“八桂 充”平台数据为准。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 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 0.14 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 上限电量为 1000 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 为 1500 千瓦时/千瓦·年。充电设施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 台数据为准。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 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 1500 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 40 万元。换电站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 营补贴,补贴标准为 0.14 元/千瓦时。换电站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4000 元/辆/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 综合运维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动力蓄电 池回收利用按实际回收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20 元/千瓦时; 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 30%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