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广西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近日,自治区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广西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同)的如下事项予以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充电设施运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施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三)换电站建设。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换电站运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换电站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在全区范围内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分年度给予电费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相关补贴按专项补贴办法执行,不列入此范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分年度给予补贴。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分年度给予补贴;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充电设施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设施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40万元。换电站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换电站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00元/辆/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按实际回收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千瓦时;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0%进行补贴。
三、补贴资金安排
除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运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他各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