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监测平台效能、优化售后服务能力、加强事故响应处置、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及组织实施七个方面展开,覆盖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对新能源车企的安全体系建设提出了全面要求。
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意见》共提出四项要求:
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
企业要制定产品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并根据已销售车辆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修订完善。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可细分为整车级、系统级、零部件级,包含但不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
强化供应商管理
企业要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强化供应商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积极配合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
严格生产质量管控
企业要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监控节点,积极提高在线检测能力。产品下线时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重点开展整车绝缘、充放电、淋雨等测试,检测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
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
企业要积极与动力电池供应商开展设计协同,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浸水、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鼓励企业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
关于提高监测平台效能,《意见》强调要开展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强化运行数据分析挖掘,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
尤其是明确了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上传监测数据,且监测数据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在优化售后服务能力方面,《意见》指出要加强服务网点建设,优化维护保养服务,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车辆。
《意见》要求,明确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指导消费者熟悉电池安全使用边界、车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发生起火燃烧等事故的常见征象等,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加强事故响应处置方面,不但要完善应急响应服务,深化事故调查分析,还要开展问题分析改进,履行召回法定义务。
《意见》指出,当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交车辆事故相关数据、事故分析报告。
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部分,《意见》强调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强化数据安全保护,落实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