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服务、简化手续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流程,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电网接入工作,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可靠。
原文如下:
为规范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4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3〕4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定西市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5月7日。
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传真:0932-821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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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定西市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3日
定西市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4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3〕4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及住宅小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专门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业主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对社会开放、为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商务楼宇、超市卖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气)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属地职责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换电运营商积极性,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环卫、物流等停车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条件的停车区域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五条 各类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按照10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三)鼓励已建(含在建)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结合旧城改造、停车位改造、道路改建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第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本办法中所涉标准、规范如有修订更新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依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由发改、住建、电力、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验收。
(二)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取得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的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企业或单位在建设安装充电桩前,应当向辖区街道办、乡政府进行备案,并配合电力、消防等部门勘察需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三)对于居民区自建充电基础设施(自建桩)由所有权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检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提醒自建桩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居民在建设安装自建桩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企业审批后向辖区街道办、乡政府进行备案。自建桩建设在自有产权停车位或者经产权人同意的租赁停车位(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居民书面申请后,应当配合电力、消防等部门勘察需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四)小区建设充电桩,物业管理单位要确定有关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线缆通道等接入条件。自建桩建设在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上(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同意确认后实施。充电桩需安装在小区车库内的,车库应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等灭火器材。鼓励部分老旧车库安装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增设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烟感探测报警装置,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规划、土地、环保、供电、消防、防雷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电网建设应分别由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并进行设备和信息互联互通入网检测,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要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情况,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新建居民区要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附近(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服务、简化手续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流程,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电网接入工作,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可靠。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换电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循国家、省级、市级、区级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及时向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按照用户需求,根据国家、行业新的标准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建立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和运营维护体系,对充换电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数据采集,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实时监控和管理,负责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十四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承担相关充换电服务、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等运营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换电服务,确保用户及设施安全。
(二)严格遵循供电营业规则要求,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不得转供电。
(三)加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及时进行充换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换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监控系统等正常可靠运行。
(四)在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
第十六条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规范的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资质。
(一)将充换电基础设施违规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建设运营标准的。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符合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并在财政、土地、金融、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和省级奖补资金,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和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自然资源部门要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推动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有效整合,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同步推动充换电设施项目一体化建设;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电费按照省级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结合全区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为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
(一)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对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负责组织住建、电力、消防等部门对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开展联合验收。
(二)区住建局负责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标准,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纳入施工图审核内容;负责落实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要求;负责环卫等市政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工作。
(四)区工信局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性互动。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出租、交通枢纽等相关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七)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推进景区景点等文化旅游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八)区商务局负责推进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物流园(区)等相关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指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十)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量监管。
(十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勘察需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十二)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及安全运营工作,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数据进行统计。勘察需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十三)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十四)科技、公安、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十五)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区自建充电基础设施、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审核。联合电力、消防等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充电桩建设前的现场勘察,确保充电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单位、个人用户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和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二十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