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内容共七条,明确指出,按照《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商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 础设施运营商,需要满足在省内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能够在 1年内建设并独立运营管理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对充电、运营和充电服务价格数据进行不少于2年的采集和存储,还要满足《运营管 理暂行办法》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的其他要求,不符合建设、运营标准的取消备案。
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明 码标价制度,做好相关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 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 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属于代收电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云南省关于电费收取 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缴纳供电部门的价格向用户收取电费, 不得对电费加收额外费用。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 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相关收费标准应与电价标准分开公示,充分保障用户知悉的权利。
原文如下:
关于规范昆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行为的通告
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 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电价 收费政策,维护昆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价格秩 序,有序推进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证在 计划时间内实现强制检定全覆盖,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 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 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明 码标价制度,做好相关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 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 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属于代收电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云南省关于电费收取 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缴纳供电部门的价格向用户收取电费, 不得对电费加收额外费用。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 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相关收费标准应与电价标准分开公示,充分保障用户知悉的权利。
四、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制定或调整 价格时应在执行前一周将项目名称、项目价格、监督举报电 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行业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积极申报检 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充电桩的产品信息、安装和使用 时间、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周期检定等方面进行登记造册,积极配合计量技术机构做好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
六、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在 检定有效期内用于经营,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充电桩不得用于经营。
七、按照《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商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 础设施运营商,需要满足在省内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具有 10 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能够在 1年内建设并独立运营管理总功率不少于 2000 千瓦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 3 年,对充电、运营和充电服务 价格数据进行不少于 2 年的采集和存储,还要满足《运营管 理暂行办法》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的其他要求,不符合建设、运营标准的取消备案。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 对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市场价格行为和 计量行为的监管力度。对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者不 落实国家和省市等相关电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 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