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提出,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建设充电桩。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各类充电设备统一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完善具备条件的等级公路沿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