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场景覆盖 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
《办法》明确,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换电设施。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强监督管理 规范充换电设施运营
《办法》提出,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建立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建立运营质量保证体系和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等义务,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
省内公用充换电设施,应接入安徽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鼓励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省级平台,各市已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应与省级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
在电费方面,充换电设施将享受政策补贴。《办法》提到,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将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分类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在用地方面,《办法》明确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需要加强用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