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鼓励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探索“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各类新建公共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办法》规定,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