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22〕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优势电力资源转换,有效促进以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为主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深化电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绿色交通体系为方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建设绿色高效、智慧便捷、融合开放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圈,为我区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支持。着眼于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和我区推广应用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布局、快慢充电结合的方针,适度超前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服务平台,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
坚持统筹推进、示范引领。分领域、分区域统筹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引领,公共服务领域同步推进,以“乌-昌-石”“奎-独-乌”及伊犁大气联防联控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交通领域电动化和氢燃料示范建设,有效带动我区新能源汽车持续稳定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推进现有汽车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工艺、产品和运营模式的创新,构建绿色产业发展新体系。
二、发展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
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其中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尤其“乌-昌-石”“奎-独-乌”及伊犁大气联防联控区域在基础上再提升5%;私人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5%。到203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销售量占汽车新车销售总量比例达50%以上,其中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私人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40%;氢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适度超前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2年起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5年,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充电接口与新能源用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城市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建成投运不少于150个城市(城际)公共充换电站,开展加氢站示范建设。
(三)产业发展目标
结合新疆汽车工业基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市场实际,加快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引导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转型升级、扩大产品品系,研发生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等,到2025年力争通过升级改造或引进方式,建设1-2条新能源汽车生产线。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制定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换计划。各地(州、市)应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逐年有序推进。各级机关事务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工信部门协同推进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目标实现。
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信厅
2.发挥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示范引领。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要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率先垂范,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力度,因地制宜持续提升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一般公务车和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3.加大新能源汽车出行便捷性支持力度。探索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通行便利措施,研究新能源汽车通行分类管理制度;鼓励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城市密集区路边、公用停车场、大型商场和超市等区域研究划定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研究出台停车优惠或减免措施。
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4.加快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按照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有关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和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1.加强规划统筹引领。各地(州、市)应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并做好与其他规划的有效衔接。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居住区充电设施稳步实施,公共服务领域、城市和城际公共充换电站同步实施,试点推进加氢站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规划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逐步建成车桩比例适宜、充电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2.开展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示范。鼓励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通过自筹资金或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采用租赁模式建设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研究职工新能源汽车充电优惠政策,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创造有利环境。积极探索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对外错峰开放管理机制,进一步释放停车资源,提升充电便捷性。
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加快建设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中心城区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探索推广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中石油新疆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
4.积极开展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出租、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和社区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制造等企业参与开放式独立占地充储换一体化电站建设,结合城市公共充换电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邮政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构建城际快速充电网络。鼓励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或其他社会资本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建设城际快速充换电站,打造以乌鲁木齐都市圈、北疆城市带、南疆城市群为发展格局的绿色出行交通示范圈,加快推进G7京新、G30连霍、吐和、喀伊等高速公路主干快速充电网络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城际和省际出行需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石油新疆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
6.稳步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建居住区所有固定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满足直接装表接电条件,加快制定供配电设施建设或预留标准,并纳入规划条件设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鼓励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多种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按照临近车位共享和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在居住区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服务。各地(州、市)要积极开展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因地制宜建设若干“示范小区”,满足新能源汽车经济便捷高效充电需要。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7.促进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全区各景区开展充电设施建设,便利游客使用新能源汽车。探索采取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投资建设“绿色电力+纯电动”共享汽车营地,在用地、供电、通讯等方面给予协调支持。
牵头单位:自治区文旅厅、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通信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8.加快充电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广不见面和网上办的一站式充电设施线上办电服务,统一将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接入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实现全区车辆和充换电设施数据监测。做好充电服务平台与能源安全监测中心数据贯通,建立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充电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加快引进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发展新型纯电动汽车产业,示范推动氢燃料汽车发展,带动电机、动力电池、电控系统、充换电设施制造等配套项目落户,提升整体配套水平;整合区内汽车生产资源,引导现有汽车企业加速转型升级、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品系和规模,开发生产适应极寒地区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增程式电动的乘用车、客用车、商用车、专用车。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积极研究组建新疆新能源汽车发展协会。每年举办1-2次中西亚新能源汽车发展高峰论坛和新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展览会,整合行业资源,促进企业协作配合,研究我区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对策及建议,扩大我区新能源汽车影响力,支撑服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3.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工作。引导企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关键应用技术研发投入,支持适应极寒天气环境下新能源汽车制造和面向中西亚市场汽车出口的新型汽车。研究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人-网-车-桩”协同、智能有序充电、智能导航等地方技术标准。创建“互联网+汽车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质量控制及技术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组织推进和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信厅,建立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开展督查考核,定期统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保有量情况,并通报相关数据。
(二)建立推进机制
各地(州、市)要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分别报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自治区国有企业要积极响应政府决策,带头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引导社会多方主体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州、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节能降耗等方面的作用;组织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综合成本优势,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考核机制
各地(州、市)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作为稳增长、调结构和增效益的重要任务,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各自承担任务的具体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安排,纳入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和创建节约型机关考核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五)强化政策支撑
1.自治区财政厅结合我区实际探索不同类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类补贴的支持政策,建立与服务质量匹配的运营补贴标准,鼓励和引导市场加大充换电设施建设。
2.自治区税务局贯彻执行国家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
3.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加大绿色金融在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融物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推动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鼓励采用多种方式供地,公交和环卫停车场充换电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5.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政策,加强对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修订完善创建节约型机关评价要求。
6.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要强化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要积极鼓励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