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 (2022-2024年)的通知
十经信文〔202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堰市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十 堰 市 财 政 局 十 堰 交 通 运 输 局
十 堰 市 公 安 局
2022年7月20日
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布局下一代汽车产业链,培育壮大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工作部署,推动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互促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部署,布局下一代汽车产业链,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坚持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商业模式创新为载体,落实扶持政策,综合施策,在公共领域循序渐进加大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有效拉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建设。
(二)总体目标。
激发新能源汽车使用的积极性,加快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电动化进程,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2024年,力争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2万辆,其中公共领域力争新增2100辆;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合理,满足全市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
(三)实施范围和区域。
本计划所称的公共领域车辆。是指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市政环卫、景区观光、邮政、城市物流、城市渣土等车辆。
本计划所称的区域。城区是指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是指十堰全域行政区划。
本计划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含换电模式)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加快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全市使用财政拨款或部分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应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逐步达到80%(特种用途车辆除外)。相对固定线路公务执法执勤用车新增及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公务用车租赁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国有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二)全面推进城市公交新能源化。
根据《湖北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实施方案》(2020-2022年)文件要求,2022年起全市新增及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并逐年提高5%。其中,城区除保留部分应急保障传统燃油车和新能源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情况外,新增及更新公交应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基本实现公交新能源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三)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市巡游出租车达到更新年限的,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城区巡游出租车继续推广使用充换电一体的新能源汽车。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出租车公司与车辆生产企业协商提前更新新能源出租车。新增或更新网络预约出租车原则上继续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四)鼓励其它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全市环卫等市政工程招标采购的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特殊用途车辆除外)。全市景区应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全市主要景区观光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全市邮政、快递、城市物流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力争达到80%。(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三、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
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宜站则站、宜桩则桩、车桩相随”的原则,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电网规划。在有条件的行政办公区、公交场站、市政环卫、物流园、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酒店商超、重点景区、居民小区等现有停车场配套建设一批直流快充桩,满足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老旧小区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县市区应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国投公司、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二)推进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十堰市电动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围绕应用场景车辆使用便利性,科学规划换电站布局,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经济、便捷、高效、可靠的换电服务。鼓励运营企业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新能源汽车换电基础设施,城区重点推进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城市渣土、汽车零部件物流运输等应用场景,建设乘用车、中重卡换电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投公司、国网十堰供电公司)
(三)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建设条件、运营与安全管理,依托油、气经营企业重点推进城区油、气、氢综合能源站建设。加快推进京能热电氢能产业园项目建设,保障氢气供给。(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完善推进机制
(一)创新商业模式。
鼓励整车企业、车辆运营企业引进生态合作伙伴,采取“融资租赁”、“车电分离”、“电池银行”等商业模式,重点在出租车、中重卡比较集中且使用场景固定的领域推广“储能+换电”模式,大幅降低用户购车和使用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投公司、国网十堰供电公司)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对城区新建公用专用非营利性充电站(含改扩建)、换电站、加氢站,按主要设备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给予财政支持。降低用氢成本,对燃料电池汽车终端用户加氢给予10元/kg财政补贴。对在城区运营企业新增使用的城市渣土、城市物流等新能源载货汽车给予连续2年运营奖补。具体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三)简化审批手续。
各地各单位要为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进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公共领域车辆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或更新条件的车辆“应废尽废、应换尽换”,为推广新能源汽车腾挪空间。(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五)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便利性。
实行新能源汽车不限行政策(重卡除外),扩大交通通行权。提高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加大对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处罚力度。鼓励各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发挥共建共享示范带头作用,提高基础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在城区商贸集中区域非停车场设置临时停靠点,允许新能源物流车临时停靠。给予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停车场有效充电时间内免收停车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投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六)积极稳妥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
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和示范应用相互促进,聚焦燃料电池汽车核心关键部件研发,强化技术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支持燃料电池公交车、中重卡示范运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充分发挥十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抓紧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从2022年起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考核内容。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效和对节能减排、环保的重大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形成社会机构、公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