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22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 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29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补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租期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等)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社会团体等专属停车场(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以及公交、环卫、渣土等专用车辆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公共充换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区域、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合法建设用地等区域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以运营服务为目的,专业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第三条 全市充换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充换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换电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和工业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充换电设施项目备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实际问题,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等。
(三)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推动全市充换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整合各类充换电设施运营平台;负责将新建住宅全部停车位、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情况纳入施工图审核流程以及建设工程整体验收范畴;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配建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管考核。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独立建设充换电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独立建设充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负责在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充换电设施配建要求及比例。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对重点行业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研究碳减排测算及碳减排量如何消纳、冲抵企业当期碳配额等;配合推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等。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管辖内普通国省干线等相关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负责编制《包头市综合货运枢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绿色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目标等。
(七)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重卡等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维护以及机动车辆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九)市农牧局:负责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列入农村牧区重点工作,与乡村建设同步推进。
(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负责协调充换电产品的检验检测,协助充换电基础设施采购时涉及CCC(中国强制认证)产品的监管工作;负责价格监管工作;协助换电地方标准制定出台相关工作。
(十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电动汽车停车位(场)的管理执法工作,避免非电动汽车长期占用充换电车位;配合推进环卫等相关领域使用充换电车辆和建设基础设施等工作。
(十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
(十四)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负责具体推动落实,做好辖区内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包头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其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换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的便利条件;制定充电桩、换电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换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充电桩、换电站安装及电量、功率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第六条 提升用户体验。鼓励具备条件的停车场(位)加装地锁、雨棚、休息室等辅助配套设施,引导充换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打造产业示范标杆,提升新能源用户体验感,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原则。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固定、移动充电设施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换电设施。
(二)对新建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充电桩位数量不低于总车位数的20%,并根据实际需求规划换电站位置。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旁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换电设施,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应当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其比例不低于10%。
(四)对城市公交车、环卫车、机场通勤车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既有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
对出租车、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快递车、城市物流配送车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换电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领域充换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高效互补。
对充换电频率有较高需求的领域,支持在沿途合法建设用地适当配建充换电站。
(五)停车位及其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换电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性构件。
(六)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改建、加装充换电设施。
(七)全市范围内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对于电厂、钢铁、有色、矿区等应用场景,每150辆换电重卡至少配套建设一座重卡换电站。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换电设施实行全市统筹管理。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个人自用充电设施除外)。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方可实施。
在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一并审批,无需单独审批。
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充换电设施,不另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的电力安装资质、机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条 社会公共领域充换电设施和独立占地的非个人自(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要求:
(一)符合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依法取得发改部门项目备案文件。
(三)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内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
(四)除特定要求,公共充电设施应当采取快充方式。
(五)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等标准规范,开展竣工验收,验收资料留存备查。还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住建局、包头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对社会进行公告。
(六)充换电设施出现建设内容、投资或其他内容变更的,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充换电设备需符合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系统,并接入包头市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个人安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充换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共同参与居民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换电设施应当纳入包头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实现数据实时上传,自动采集信息并分析各类异动数据,确保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和运营的安全性,提高运营服务质量。运营企业应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结算等服务。
第十五条 充换电设施投资运营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新能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或充换电服务。
(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接入包头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
(三)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四)运营企业须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
(五)建立信息公司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第十六条 日常监管中,发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等情形的,可停止其运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用电报装
(一)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物业或配合确定的建设运营企业向供电单位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单位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经营性专用和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可单独报装;对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电网公司应按优惠电价收取电费,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具备条件的充换电设施,通过安装核减表,满足电费发票抵扣需求;自用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三)供电单位应将充换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负责充换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或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的经营性专用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应免收业扩费。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优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换电服务标准,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支付手段。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充换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换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制定职责分明、岗位清晰、责任到位、管控有力的运营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服务。公共充电设施应具备车桩兼容条件,满足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设施兼容,确保充电安全性、便利性。
第二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使用者权益在充换电设施使用过程中被侵害。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由其协助管理、维护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加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管理,确保充换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的工作状态正常和可靠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切实落实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充换电设施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市住建局等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依规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策引导支持。鼓励采用高效节能充换电设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参与充换电设施开发建设。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换电设施,按照现行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