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
  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伊政发〔202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伊金霍洛旗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伊金霍洛旗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双碳”战略,以及自治区、市和我旗“十四五”规划,加快建立健全伊金霍洛旗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和绿色技术重要策源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风光氢储车”全产业链的产业定位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重点产业项目落地

  第一条  现代装备制造方面。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新材料、新能源、矿山等领域的高端装备及其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项目,根据行业不同,经认定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2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  新能源汽车制造方面。对经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工信部门核准,新获得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资质的项目,或将整车产能转移至我旗且年产能在1万辆及以上的项目,在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达产的,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制造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并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  现代煤化工方面。对以现有煤化工项目为基础,开展项目引进和延伸油气、甲醇、烯烃、芳烃、碳纤维等高附加值产业链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化工渣、废渣及工业废气废料综合利用项目或技改项目,经认定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商贸服务业方面。对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新列入旗级及以上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用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资金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扶持,项目建成并运营满1年的,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合作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来我旗投资的大型商贸服务业项目,或将企业总部迁入我旗的企业,项目落地运营后,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示范标准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特色商业街、物流仓储和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星级农贸市场等商贸服务业企业或社会团体,经认定,一次性分别最高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

  第五条  金融服务业方面。对在我旗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服务机构(基金、证券、保险、信托投资、金融租赁等),给予相应的办公用房补助,其中自购不低于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正式运营后,一次性最高补助100万元;在我旗境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50%的标准给予场地补助,连续补助2年,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现代生态农牧业和文旅方面。对在我旗新建设的“光伏+现代农牧业”、经济作物种植、禽畜养殖、农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牧业项目,以及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的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土地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  支持绿色低碳产品应用

  第七条  支持新能源整车产品推广应用。2022年之前购置的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重卡,并在我旗注册登记的,给予购车主体8万元/辆的购置补助。2022-2024年,购置我旗生产组装或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在我旗注册登记的,经评审通过后,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购车主体相应补助:购置最大设计总质量36-49(不含)吨燃料电池重卡,2022年购置的补助6万元/辆,2023年购置的补助4万元/辆,2024年购置的补助2万元/辆;购置最大设计总质量49吨及以上燃料电池重卡,2022年购置的补助8万元/辆,2023年购置的补助6万元/辆,2024年购置的补助4万元/辆。2022-2024年期间,购置在我旗生产组装或配套我旗境内企业生产关键零部件,且最大设计总质量≥49吨换电重卡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购车主体2万元/辆购置补助。获得上述补助的购车主体,需保证车辆正常运行,并作出3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2022-2024年,在我旗注册并运营的新能源车辆,可享受辖区内路桥费减半优惠和不受限于燃油车污染限行政策,并在矿山、收费站等车辆集中区域享受绿色通道,优先通行。

  2022年起,按规定将我旗新能源汽车整车组装、制造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辖区内公交、环卫、矿山内公共用车逐步替换为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  支持氢能供应保障。对新建氢气产量在5000吨/年及以上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根据其年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奖励。其中2022年投产的奖励1000元/吨,2023年投产的奖励600元/吨,2024年投产的奖励300元/吨,当年奖励于次年年初发放,奖励金额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对2022年10月底前,在我旗建设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和我旗现有化工企业新增涉氢设备投资项目,按照新增设备购置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上述奖励、补助项目生产的氢气须符合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要求。

  第九条  支持车用加氢站基础设施布局建设。2024年底前,对在我旗辖区内投运、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任务要求的加氢站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补助政策标准,1:1给予加氢站建设经营主体补助,其中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及以上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25万元/站。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

  第十条  引导降低用氢成本。2022-2024年期间,如我旗辖区内,氢气来源为“绿氢”的加氢站运营主体,向参与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任务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销售的氢气不超过20元/公斤,则按照其当年氢燃料实际销售量,参照市级政策标准1:1给予运营主体补助,其中:2022年补助15元/公斤,2023年补助9元/公斤,2024年补助5.5元/公斤。当年补助次年发放。

  2022-2024年期间,如我旗辖区内,氢气来源为“绿氢”的加氢站运营主体,向未参与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任务,但在我旗生产组装、注册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销售的氢气不超过25元/公斤,则按照其氢气制售成本给予差额补助。当年补助次年发放。

  第十一条  支持车用充换电站基础设施布局建设。2024年底前,对我旗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用充换电站项目,在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万元。享受奖励项目的电动重卡、矿卡等专用车辆配建充换电设施占全部充换电设施比例25%及以上;在工业园区、矿山、物流枢纽等区域建设充换电站的,电动重卡、矿卡等专用车辆配建充换电设施所占比例50%及以上。其他支持政策参照《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对拟利用我旗风光资源,结合采煤沉陷区治理、大规模农业生产、沙地沙漠生态修复等,投资建设风力、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时给予扶持。

  第三章  支持企业做强做优

  第十三条  夯实金融保障。探索成立政府参与的、首期规模10亿元的旗级减碳生态振兴基金会。建立绿色低碳产业重点项目库,灵活运用基金会基金,通过综合奖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研资助等多种手段扶持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创新。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按照引进共建、优化提升、整合组建、重点打造的方式,建设一批大数据云平台和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大数据云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政府、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引进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的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等,对新获批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在我旗开展中试并在我旗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对企业引进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安家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万元、3万元、2万元,连续发放3年;对在我旗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新增招收一名博士后入站,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引才资助,给予博士后一次性5万元补助;鼓励重点企业、民办培训机构在我旗新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被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实训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和入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推选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评“全区技术能手”高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评旗本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对带动或引介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我旗落户的法人机构或自然人(不包括我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签约落地后,经认定,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强化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  加大土地政策倾斜。对符合本政策的招商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优先安排用地供应。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可按项目所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标准执行,并由项目所在园区完善“七通一平”基础保障。

  第十八条  提供标准化厂房。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风电、光伏、燃料电池、储能装备、绿氢装备研发制造及相关产业链项目,单独购地建设的,经认定后,可申请由政府代建标准化厂房,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租金、回购期及付款方式,回购期最长不超过5年;暂无购地计划或项目筹备过渡期间有用房需求的,可申请租赁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或我旗范围内其他具有合法手续的生产、办公用房,并给予2年房租补助。

  第十九条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优先保证符合本政策的新能源领域项目用电,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用电可以纳入电力多边交易试点或直供电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和行业细分领域前5强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所有项目均采取先申报、后补助的方式施行。所涉奖补币种均为人民币,奖励、补助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各项奖励条款兑现资金均从旗减碳生态振兴基金或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单个项目当年已获得旗级其他产业政策扶持的,或投资协议中已明确奖补政策条款的,按照“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三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申报企业的经济贡献、科技创新、社会诚信、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因素, 对企业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纪和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扶持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期限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若国家、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对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做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解释工作由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本政策兑现工作按照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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