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本年度相关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结合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新能源车辆的特点和充电需求,按照适度超前原则,遵循“快慢结合”的技术导向,分类有序建设充电设施。
2022年,重点在居民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沿线以及物流园、产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和人员密集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断织密充电服务网络。计划全年新增各类充电设施超过3000台。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进一步优化完善居民个人充电桩报装流程。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居民个人报装便民措施: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可主动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客户申请,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对尚未成立业委会、没有物业的居民区,接入要求合理、接入条件具备的,供电企业可通过承诺制受理客户申请,属地政府和产权单位协助供电企业做好施工协调工作。加强供电企业、车企、经销商联通互动,前置报装服务,全面推行“充电桩联网通办”政策,打通新能源入户的“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
2.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持续推动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承建企业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充电诉求,制定年度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计划,并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居民建桩需求上不封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做到应建尽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等)
3.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100%预留安装条件。其中电力容量预留暂按停车位总量20%配备充电桩、每台充电桩负荷按7kW计算;管线预留时,应将电源及通道延伸至地面停车区域和地下车库每一分区,预置集中式电表箱,并将表后管线或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规划建设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
4.加强建成小区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各建设运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充电设备定期巡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成小区的充电桩作为公共设施,不得因物业更换等因素停用或拆除。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充电设施停用拆除的,物业公司及建桩企业须征得社区(村)、街(镇)同意后,报所在区发改委备案。在此过程中,需做好应急措施,保障居民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继续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公务用车和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需求,查漏补缺继续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
(三)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就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以及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等地建设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城投集团、各区人民政府等)
(四)推进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建设
加快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考核评价,实现全市充电服务一张网,客户支付结算互联互通。结合“双碳”发展战略,启动平台二期设计开发,引导充电运营企业参与市场化电力需求响应,开展绿电交易,组织新能源汽车参与车网互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动力度,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