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开展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和2017—2019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0〕41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7-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间建成投运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已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含单位专用充电桩、充电插座)予以建设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充电基础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交流充电桩、充电插座,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三)换电站,按照5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单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额定输出功率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充电设施项目补贴均含第三方验收费用。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已建成投运,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符合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等要求。
(二)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现场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四)充电设施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与自治区统一充电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工作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20〕312号)要求,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并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接入证明。
(五)充电设施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投运。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检验服务机构主体推荐名录库》(见附件2)中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检测)报告(包含充电设施的类型、用途、额定输出功率、建设单位、建设位置、建成时间、建成以来运营情况等信息);
(三)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证明文件;
(四)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充电设施建设备案证明或电力报装接入时间证明;
3.有关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充电站点形象照片。
全套申报材料应按附件所列申报材料顺序统一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4份,电子版扫描整理成一份PDF文件报送。
五、补贴资金申报、审批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企业)应当在2022年8月19日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工信部门提出充电设施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地设区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且无异议后,于8月30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复审。
六、补贴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从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中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安排,总额17210万元。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工作,具体由各设区市工信、财政、发改、科技等部门牵头负责,广西电网公司等配合。
(二)强化资金监管。对涉嫌违规的单位和企业,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补贴资金申请表
2.关于公布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检验服务机构主体推荐名录库的通知
3.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