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征求《河源市 “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方案中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累计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点)500座(个)以上,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约2000个,公共桩桩车比达到1:6.4,在城市核心区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
原文如下: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河源市 “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升充电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切实解决群众出行“充电难”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能电力〔2021〕11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将意见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2022年7月24日,公示期间,如公众对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邮箱hysnyk@163.com,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河源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doc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18日
河源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领域,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基础保障。为推进我市“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升充电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切实解决群众出行“充电难”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能电力〔2021〕11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部署,助力我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支撑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公交及出租站场、城市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机构及企业内部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以加油站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助力出行,以郊区、乡镇配建快充站助力电动汽车下乡,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便利高效、布局合理、 便捷安全的充电服务体系,提升充电服务水平,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出行需要。到2025年底,全市累计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点)500座(个)以上,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约2000个,公共桩桩车比达到1:6.4,在城市核心区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动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1.公共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企业可在自有停车站场建设充电站,并鼓励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满足企业自身电动汽车发展与社会充电的需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城区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配建停车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增加城市充电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责任单位:城管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已建大型商场、酒店宾馆、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城市公园、医疗机构、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路内收费停车位等公共场所,按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配建公共快充设施。新增加油站原则上应符合安全配建公共快充设施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供电企业依托变电站、营业厅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河源供电局]
6.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今年内实现充电设施全市乡镇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鼓励有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统筹郊区乡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力电动汽车下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推进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8.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占地、规划布局与供电容量等),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及电力企业在规划报批和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河源供电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推进存量小区充电桩建设,改建、扩建的充电设施需满足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和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有关规定,在具备建设条件前提下有需要的固定车位应装尽装;鼓励无固定停车位的小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桩;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有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统筹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消减物业顾虑,积极探索物业、用户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合作的运营模式,帮助充电基础设施进小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0.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出具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需征求全体业主或相邻业主意见的,应当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获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出具),并积极协助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现场勘查、施工;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出具相关意见或不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当地县(区)住建部门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1.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应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积极推动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内部专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2.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在内部停车场合理配(改)建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并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20%以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表率作用,率先推进内部停车场(位)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将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等市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政策措施
13.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统筹、协调,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立项备案服务,为验收合格、投运并接入“顺易充”平台的充电设施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4.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制定财政激励政策,激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5.引导、鼓励电网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及社会企业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河源供电局]
16.在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大型充换电站应同步预留变电站用地,并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于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应出具同意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7.因充电设施建设需对变电设备扩容的,扩容工程按照原变压器资产权属由权属人出资建设;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免收充电设施业主接网费用;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摸查,改造升级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和规范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程序。[责任单位:河源供电局]
18.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占用公共绿地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充电基础设施地下敷设的电缆管沟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9.加强充电运营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行业垄断、价格垄断、恶性竞争等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充电运营市场正常秩序,提高充电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充电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充电设施检测和服务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0.不断完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市内所有公共充电设施均须接入省级“顺易充”平台,促进不同充换电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与车端深度整合的车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河源供电局、充电运营企业]
(五)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
21.督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确保产品设施质量、工程建设质量及消防安全,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河源供电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2.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组织充电设施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站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场所的日常维护及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定期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实时监测平台,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阻止燃油汽车随意停放充电车位;加强对民众安全、规范使用充电桩的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县(区)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属地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积极引导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服务,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并督促本行业相关场所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河源供电局加强配电网建设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接网保障,并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单位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我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要求及主要任务,认真研究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把人民群众的电动汽车出行“充电难”问题解决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附件1内容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辖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三)加强检查督促。根据各县(区)及市有关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局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对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工作懈怠、履职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附件:1.XXX年XX季度XXX县(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表
2.2021年底河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现状
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021-2025年充电站建设任务
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021-2025年充电桩建设任务
河源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