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岑田抽水蓄能电站、东源天然气热电联产电站、天然气发展利用“县县通”工程“河源-东源”、“兴宁-和平-连平”等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原文如下: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本文有删减)
河源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严格落实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的留抵税额政策。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3.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明确其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一定的比例自愿选择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4.各县(区)、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5.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6.加强库款运行监测,科学研判库款流量。提前掌握当月留抵退税资金的规模,提前预留或调拨足够的退税资金。统筹调度资金,全力保障留抵退税资金足额拨付。加强留抵退税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不出现资金违规挪用或截留现象。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7.按照今年专项债券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加快今年中央已下达专项债券支出进度。
8.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县(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周调度专项债券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
9.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专项债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10.对专项债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县(区),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区域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县(区)使用。
11.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2.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抓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我市项目储备申报工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3.落实省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申报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河源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享受省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的政策优惠。
14.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河源分公司在河源市业务扩面增量提质,健全涉农金融服务网络。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断放大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助农效应,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
15.引导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实现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6.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17.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18.落实国家和省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19.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至2022年底。
20.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4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
21.按照省部署,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市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2.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3.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4.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4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5.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6.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27.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28.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29.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0.积极争取国家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今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
31.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依托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且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协助申请省级贴息补助(不高于1%),努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如省补贴时限延长的,则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32.加大运用“中小融”“粤信融”“信易贷”等线上融资平台,充分发挥首贷服务中心作用,加强对普惠小微贷款政策解读、首贷咨询、业务登记及对接,推动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持续提升。
33.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协助企业向省主管部门申请奖励资金(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
34.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省“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35.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
36.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
37.落实商业汇票承兑期限调整的有关规定,充分挖掘再贴现需求,指导辖内银行机构开展以票据直贴方式扩大对涉农、小微、科技等企业的票据贴现工作。
38.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39.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让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融资便利度提升、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40.积极发挥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服务,协助我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按时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1.依托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和名单更新力度,落实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债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42.支持河源市企业到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乡村振兴板”挂牌融资。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及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43.引导辖内政策性银行向上争取资源倾斜和政策支持,加大全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我市190个重点项目和55个关键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
44.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REITs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45.强化“五大产业”“七大行动”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推广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提供更多低成本政策资金,满足“五大产业”“七大行动”产业链及上下游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支持绿色低碳转型改造以及“专精特新”等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运作机制,完善内部激励,在内部定价、审批投放、信贷额度、融资便利等方面给予“五大产业”“七大行动”项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更多支持和辅导。
46.加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强化乡村振兴考核运用,支持将货币政策工具与乡村振兴工作创新结合,督促激励各金融机构结合驻镇帮镇扶村工作,优化信贷结构,加大跨县集群、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支持力度,促进更多信贷资金流向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确保乡村振兴领域金融投入稳步增长。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47.成立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优化重大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加强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强力督导市县(区)两级上下联动,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48.充分发挥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对重点项目实行每周调度、每月研判通报、每季度在进度落后的县(区)召开现场推进会,组织梳理项目问题清单并跟踪督办。推动省重点在建项目全年完成投资计划120%以上,市重点在建项目争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49.国家批准广东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我市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加强市关键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用林指标统筹支持力度,并积极争取省的支持。
50.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
(十四)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51.推动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积极配合省开展东江取水口上移前期工作;力争灯塔盆地灌区工程2022年实施项目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加快开展大型灌区建设的相关前期论证及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工作;有序推进纳入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的33宗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改造提升工程。
52.深入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灾毁农业、水利基础设施,推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复耕复种的15亩以上撂荒耕地基本实现农业生产用水到田。
(十五)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53.完善高快速通道网络,加快龙寻高速、梅龙铁路建设,推动长深高速改扩建项目河源段开工建设;全力推进河紫高速前期工作,争取明年开工建设;加快开展河惠汕高速、广河高铁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十四五”开工建设;积极开展厦昆高铁、广州增城至梅州五华高速、梅(州)河(源)韶(关)高速等项目规划研究。
54.推动普通公路提档升级,加快推进国道G205线热水至埔前段改线、国道G205线龙川县城段改线、省道S120线紫金县林田至好义段改建等20个国省道项目建设。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加快国道G105线连平县城段改线、国道G236段紫金县龙潭至升平段改建、省道S333线龙川县新田至赤光段改建等14个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力争国道G105线连平县城段改线、省道S333线龙川县新田至赤光段改建等5个项目提前至今年开工建设。加快“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创建工作,全力推进行政村道路“单改双”改造。
(十六)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55.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56.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七)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57.紧密跟踪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针对性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省规划。扎实推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衔接推进国家、省“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涉及河源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重大工程项目库,对入库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加大金融支持、优先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58.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积极争取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59.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实施并获得科技部门立项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按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立项资金的3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我市进行试验、中试的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项目投入资金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项目产业化后,按该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对新组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新组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省考核优秀并获得省事后补助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市按照省补助额度的20%进行配套,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
60.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2022年推动100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新增60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61.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梳理发布一批应用场景、投资机会,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领域。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62.落实国家、省关于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的要求,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63.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流量支持,组织企业参与线上促销活动。发挥农村电商平台作用,推动农产品消费,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
64.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十九)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各领域消费。
65.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
66.进一步优化汽车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运营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继续做好二手车交易排气检测服务工作,提升二手车交易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宣传督导,全面落实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67.全面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全国“一证通办”措施,推行直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市购车上牌,放宽流动人口在我市购车条件。
68.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今年我市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约300个。完善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已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地下、半地下、高层停车库,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基本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100%全覆盖。
69.鼓励各县(区)组织家电、手机等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产品的促销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70.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组织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71.鼓励各县(区)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积极发动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商贸企业等市场主体推出让利促销措施,激活社会消费。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在全市范围内根据发票金额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市场消费活力,活动期限至2022年底。依托各类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加大力度对“有奖发票”活动开展宣传,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72.培育河源特色消费品牌,丰富消费节庆内容,鼓励和引导商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重点推出特色产品展、夜经济、购物节、客家美食嘉年华、年货博览会等促消费主题活动,对相关活动适当给予场地、宣传推广等费用补助。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
73.及时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落实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支持政策,保障粮食生产稳面积增产量。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持续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相关政策要求。
74.做好农资保障供应,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春耕肥)库点现场核查工作,及时监测化肥到位情况,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供需、市场价格变动、到县到村率进行定期调度。
75.加快骨干粮库、粮食储备库智能化项目建设和“等级粮库”创建工作,全方位提升和完善全市粮食仓储设施水平和功能。大力推动东源县直属粮库和紫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库(骨干粮库)建设,推动2个项目分别于2022年9月底、2023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大力推进源城区、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粮食储备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
76.落实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制,协调解决好省级农业产业园种植用地、建设用地等问题,加快推进我市18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谋划2023年省级农业产业园申报工作,落实建设用地指标。
(二十一)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77.推动河源东源110KV黄村(康禾)输变电工程、河源东源110KV黄田输变电工程、河源和平35KV青州输变电工程等5项电网工程年内建成投产。
78.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发展并举,建设一批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快推进东源、龙川两个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
79.推动岑田抽水蓄能电站、东源天然气热电联产电站、天然气发展利用“县县通”工程“河源-东源”、“兴宁-和平-连平”等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二十二)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
80.动态监测河源电厂存煤情况,确保存煤天数保持在国家规定天数以上,并按照上级调度安排做好电力保供工作。
(二十三)加强天然气储备能力。
81.推动建立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天然气储备体系;加强天然气储备应急能力建设。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四)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82.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83.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84.落实国家要求,今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85.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十五)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86.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今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今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87.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88.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89.鼓励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抵押贷款。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租用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对标准厂房出租方减少的租金收入给予补助。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十六)加大对主导产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90.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落实好已出台扶持政策并根据实际研究制定新的扶持政策,推动壮大电子信息、水经济、先进材料等主导产业,加快培育千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百亿级水经济产业集群和先进材料产业集群,力争2022年度总产值分别超600亿元、65亿元、40亿元。
91.推动企业加快上规模,符合《河源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实施办法》要求的新上规企业,最高可获得奖励30万元(分3年奖励)。
92.充分用好国家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93.加强企业服务力度,建立企业减停产服务工作专班,深入企业摸清生产运营情况,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优化产业链供应链、拓展融资渠道,进一步梳理企业生产经营关注的重点问题,形成企业服务“十问表”,“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
94.积极组织开展县(区)与县(区)、园区与园区、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供需对接活动,搭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平台,助力企业快速适配优质本地供应商,推进优势产业的供需配套本地化,提升全市产业链整体竞争力,促进内外“双循环”。
95.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行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合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9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97.积极争取省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我市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通过“以奖代补”形式,鼓励文旅企业参加河源市第四届乡村融合创新大赛。
98.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开展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
99.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100.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二十七)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101.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县镇村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险的地方不能随意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的地方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
10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积极落实市县(区)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
103.积极引导各县(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县(区)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04.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二十八)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105.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106.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保证重点物资物流畅通。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107.异地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我市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所在县(区)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九)统筹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108.完善我市物流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确保市应急物资运输中转站顺利运行。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109.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1个中心+6个区域网+3个运营平台”建设,力争2022年骨干网运营管理的冷库容量达到10万吨左右。积极参与广东供销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省级经营管理平台建设,在我市五县一区建成6个区域直供配送子平台。
110.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合服务中心。
111.积极对接争取上级交通物流专项政策资金支持,推动我市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引导银行机构对交通物流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发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主动对接、优化流程,及时纾困交通物流企业。
112.结合“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和供销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示范区体系“百千工程”,在我市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三十)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113.加快推进外资项目建设,持续开展“6+5”战略性产业集群“链长制”招商,积极组织参加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区域城市经贸合作交流会等重大招商活动,谋划和引进一批外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和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持续跟踪做好服务。
114.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省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奖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省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15.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积极协助申请省专项资金资助。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河源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16.充分依托进博会、消博会、高交会、“粤贸全国”相关展会及2022年跨国公司投资广东年会等全省性的招商活动,精准开展系列招商投资活动,加强河源投资环境的宣传推广。积极与境内外商协会、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协调有关单位制定目标企业和商协会清单,实施“一对一”上门招商、“一对一”精准对接洽谈、服务落地。
117.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提升企业跨境融资便利程度,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118.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提质增效,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规模优质企业参与试点,持续扩大政策受惠面。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电子单证传输路径研究,探索多样化线上审核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人民币跨境使用场景,便利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降低成本。
119.强化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对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
120.落实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便利外商来河。为外资企业派驻河源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手续提供便利。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21.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122.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123.根据我市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来每户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户每月1200元,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
(三十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24.落实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大对吸纳跨省和省内跨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县(区)支持力度。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125.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3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26.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27.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按照省安排我市的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128.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三十三)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129.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130.用好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配套相应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合理提标扩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开展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131.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132.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加强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的价格监管执法工作。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133.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和省、市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靠前发力、适度加力,推动实施方案尽快落地见效,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各牵头单位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各配合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牵头单位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各县(区)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近期,要参照国家、省做法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稳增长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反映基层一线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协调支持解决,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方案的落实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