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能源汽车推广消费17条政策

发布日期:2022-06-30

核心提示: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91号)。
 
新能源汽车范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01、发放新能源乘用车消费券
 
个人消费者通过消费券购买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享受不低于3000元/辆购车补贴。
 
条件:向在无锡市区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纳入限上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且机动车销售发票中销货单位为无锡市区注册登记企业的。
 
购买非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减半执行。
 
02、鼓励开展各类新能源汽车展销活动
 
在场地提供、活动组织、广告位使用、秩序维护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活动档期。
 
03、鼓励更新燃油车辆
 
鼓励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引导淘汰高排放车辆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落实《关于对部分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实施补贴的通告》(锡环发〔2020〕52号),对符合条件的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进行补贴。
 
04、公务车辆领域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乘用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的车辆100%选用新能源汽车。
 
05、公交车领域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100%采用新能源车型。
 
06、市政、交通、邮政等领域
 
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比例不低于80%。邮政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换支线运输车辆100%全面采用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汽车。
 
城市物流配送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20%。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
 
全市范围不再批准新增燃油出租车运营投放指标。在营运的燃油出租车需换购车辆时,应全部换购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
 
07、建筑垃圾运输车领域
 
建筑领域新增及更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鼓励采用纯电动汽车,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并纳入工程招标重要内容。
 
08、加强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服务指导
 
‍‍‍‍‍‍‍‍‍‍‍‍‍‍‍‍‍‍‍‍‍‍‍‍‍‍‍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指导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标,争取列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品目录。
 
09、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对充电设施给予补助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其中建设补助按照交流充电设施最高10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最高200元/千瓦,年度运营补助按照最高0.1元/千瓦时给予补助。
 
1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消费,探索建立信用担保等机制。
 
12、完善公共充电设施网络
 
重点推进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加快推进交通枢纽、停车换乘等区域的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
 
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设施停车位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新建公共充电设施以直流充电桩为主,交流充电桩为辅。已建交流慢充桩逐步改建为直流快充桩。
 
13、推进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推进公交、环卫、城市物流等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提升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充电保障能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直流快充为辅,鼓励向社会错峰开放。
 
14、加强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小区物业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小区充电桩“统建统营”,加大智能桩建设比例,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15、构建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将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换电设施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科学规划换电设施布点,形成合理的服务半径。建设集充电、换电、休息、餐饮、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出租车专用充换电站,为司机提供综合服务。支持建设布局集充换电、停车等功能为一体的专用充换电站型。
 
16、新能源车停车费给予优惠
 
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小时内临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参照执行。
 
17、加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
 
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等城乡富余空间资源,在不影响原有道路功能、满足行车荷载的情况下,增设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充分预留安排新能源汽车共享停车位。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1500个。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区新能源汽车有关补贴政策可叠加执行。涉及资金补助条款的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各牵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担;江阴市和宜兴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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