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梅市府〔202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本文有删减)
梅州市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落地落实,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稳住我市经济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
⒈严格落实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⒉严格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做好测算分析、政策宣传、退税程序优化等工作准备,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对支出进度慢、可能形成较多结余结转资金的项目,及时调整预算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对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⒋加大存量资金收回力度,对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一律收回,并将结余结转资金的收回年限从不超过2年改为1年。清理盘活省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可由本级统筹的资金及时用于相关领域支出,可调整使用的资金及时报省级部门办理,避免结余资金被上级收回。
⒌强化库款监测和保障。加大土地出让力度,盘活矿产、砂石、饮用水等资源资产,有序安排拆旧复垦指标转让和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入库,努力挖潜增收。加强财政暂付款催收和盘活存量资金收回,充实库款规模、缓解调度压力。建立库款运行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库款在合理区间运行。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支出,优先用于留抵退税、“三保”、重点项目等支出安排,压减日常公用经费和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资金快速直达基层、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专项债支出使用进度。
⒍加快推进专项债项目进度,确保2022年专项债项目在6月底前开工建设,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加强专项债穿透式监测,建立“每日统计、每周通报、每半月调度、每月提请约谈”工作机制。在国库单一账户设立新增债券专户管理核算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债券资金专户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⒎对短期内无法加快实施,或债券发行后6个月无法完成支出的项目向省提出调整申请,按程序将资金调整到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对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县(市、区),按程序向省申请,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县(市、区)使用。
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⒐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支持领域政策,在现有符合发债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一批专项债储备项目,常态化开展专项债项目谋划储备。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委托第三方每月对谋划储备项目进行评估、纠偏,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我市储备申报项目质量。支持本级国有企业作为专项债实施主体,统筹推进零散、无法纳统的项目建设。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⒑鼓励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降费让利,积极争取省财政对2022年新增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1%给予补助的政策。
⒒推动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强与省融资再担保机构对接合作,争取更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
⒓鼓励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争取省财政奖补。
⒔用好省农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省农担梅州分公司进一步放大支农助农效应。
⒕推动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保机构深化合作,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联合协议或分包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至6%(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
⒗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⒘落实国家要求,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10%提高至10%至20%。鼓励采购人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⒙落实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年底。
⒚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年底。
⒛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我市注册、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费款所属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所属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的5%免申即享给予补贴,每户不超过5万元。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1.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2.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2022年对我市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免申即享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3.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
24.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
二、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5.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强制要求增加征信分险措施。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延期贷款企业给予支持。
26.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27.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提高行业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客户,相关贷款不作为逾期记录,并免收罚息。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
28.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29.积极争取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2022年普惠小额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额贷款。
30.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并视贴息效果,对补贴时限给予适当延长。
31.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劵等方式融资后,适当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
32.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鼓励各银行机构、中小微企业用好“中小融”“粤信融”“信易贷”三大平台,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促进政银企信息共享,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33.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项目,构建政府引导、专业运作、中介服务工作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鼓励和支持更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混合质押业务,与银行机构签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提高融资额度。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奖励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担保费、评估费补贴。
34.按照规定缩短商业汇款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奖励资金。
35.督促金融机构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36.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37.推动上市后备企业注册使用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发动符合条件的本地企业用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服务平台和资本市场板块。
38.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39.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重点项目、关键项目以及转移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
三、促进消费和扩大有效投资
(十三)加快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40.成立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下设问题梳理组、集中审批协调组、驻穗跟进审批组,动态梳理省市关键项目、重点项目、专项债项目开工前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堵点”“卡点”问题,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需省级协调事项积极争取省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支持。加强与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协调配合、与各县(市、区)工作专班上下联动,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41.健全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运行机制,发挥8个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推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谋划、建设、协调等工作。按照在建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计划120%以上、市重点项目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的要求,建立省、市关键项目清单,实施“挂图作战”,加大问题协调解决力度。
42.国家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
43.对重大产业项目充分考虑单位增加值能耗,按照项目开工时序和审批权限由市级加快办理或向省争取加快办理节能审查手续。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
(十四)推进一批论证相对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44.2022年内完成21宗共80公里碧道、56宗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任务。加快推进丰顺县教堂水库工程、韩江治理工程(广东梅州段)等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年内开工建设。推进大埔县茶阳镇防洪堤工程等项目立项建设,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支持。积极谋划一批新建、扩建水资源配置和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改造工程等项目。
(十五)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45.加快建设一批融湾出省通海运输大通道。加快梅州至龙川高铁建设;开工建设瑞金至梅州铁路;加快武平至梅州高铁前期工作,力争年内批复可研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加快推进大埔至潮州港疏港铁路、蕉岭货运铁路前期工作;开展梅州至漳州、梅州至汕尾等铁路项目前期研究,力争列入国家相关规划。推动汕梅(汕昆)高速改扩建工程年内开工建设;加快大丰高速、平武高速前期工作,推动尽快动工建设;推进梅县至永定、平蕉大(梅河韶)等高速公路前期研究。加快推进韩江航道扩能升级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持续推进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改造,实施新改建农村公路1066公里、生命安全防护工程383公里、危旧桥梁改造21座。
(十六)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46.落实入廊收费政策,统筹各类入廊管线敷设,推动梅江区江南新城棚改区地下管廊合建项目、芹洋内环路综合管廊工程等已建成项目正式运营,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发挥效益,加快在建的五华县琴江新城琴江路和环城大道(东延线)的管廊工程项目建设进度。
(十七)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47.紧密跟踪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针对性抓紧组织、谋划、储备、推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衔接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涉及梅州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对入库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加大金融支持、优先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48.争取省支持我市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
49.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加快推动100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鼓励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围绕我市高端印制电路板、电声等特色产业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发展信创产业,提升信创产品和服务在党政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应用的广度深度。
50.鼓励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产业投资基金、PPP模式、股权投资、综合开发模式等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51.落实《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52.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服务费。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对参与线上促销活动的费用予以补贴。
53.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
(十九)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各领域消费。
54.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3000—10000元/辆补贴,新车发票开票截止日期和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延期至2022年11月30日。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对个人消费者在202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8000元/辆补贴,新车发票开票截止日期和补贴申请截止日期至2022年11月30日。
55.进一步优化汽车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运营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全面落实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56.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合理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2022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持续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入口和客运枢纽站场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2022年新增建成交通领域充电桩50个。
57.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的促销力度,推动家电升级换代。制定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58.鼓励各县(市、区)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发动参与省“有奖发票”活动,开展好1000万元政府消费券发放工作,提升消费市场活力。
四、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
(二十)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
59.加快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障粮食生产稳面积增产量,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粮食生产任务,全力完成连片3亩以上撂荒耕地复耕复种任务。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深化与黑龙江、江西等产粮区的产销合作,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农资保障供应,积极配合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检查工作。
(二十一)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60.推动500千伏闽粤联网工程(广东段)和500kV五华(兴宁)输变电工程年内建成投产。加强与省能源局沟通对接,争取支持大埔电厂二期项目2022年9月底开工建设。推动广东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县县通工程”梅州—五华—兴宁项目加快建设,争取梅州—蕉岭—平远项目、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潮州-27阀室段)工程2022年8月开工建设。加强规划布局,编制实施《梅州市集中式光伏发电、风电、抽水蓄能发电产业规划》,加快推进平远光伏复合项目(一区)、兴宁市永和镇100MW农光互补项目、平远泗水风电场等项目建设。
(二十二)提高能源储备能力和水平。
61.督促电厂落实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开展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督查核查,确保我市电厂存煤整体可用天数保持在20天以上。协调争取发电用煤铁路运力保障。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天然气储备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用于购买企业的代储天然气服务。争取天然气接收门站及配套管道工程2022年7月底前建成投运,加强与上游气源供应单位对接协调,多渠道、多途径增加长协居民用气量和非居民用气量。
五、稳定和完善产业链供应链
(二十三)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气用电用网等成本。
62.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63.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监管,杜绝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64.落实国家要求,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65.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十四)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66.落实对服务业和制造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服务业和制造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经营类房屋(门店、场地)的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属国有企业免收的租金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作利润。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67.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68.鼓励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租用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各县(市、区)对标准厂房出租方减少的租金收入给予补助。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十五)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69.在用好国家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推动银行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我市机场信贷、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
70.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行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合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71.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72.积极争取省财政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扶持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
(二十六)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7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市县镇村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保持一致,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不放大、不层层加码。低风险的地方不随意限制人员流动,发生疫情的地方在“三区”外,不随意扩大范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
74.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龙头企业关键供应链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将“白名单”企业列入一类企业重点保障用电,将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和省龙头企业关键供应链企业,按照企业规模列入一、二类企业重点保障用电。
75.积极引导各县(市、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加强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76.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二十七)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77.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防控政策,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不设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不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不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做到“一断三不断”,确保人流、物流畅通有序。
78.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保证重点物资物流通畅。对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货车司机实行提前24小时报备,落实落地“抗原+核酸”检测“即采即走即追”。
79.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我市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财政予以保障,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二十八)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80.培育建设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构建联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综合物流大通道。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81.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推进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加快推进总投资逾10亿元的6个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82.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各县(市、区)开展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合服务中心。鼓励发展“交通运输+电商快递”“交通运输+特色产业”等模式,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网络,普及镇村邮政和快递网点,健全完善农村交通运输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提升农村物流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83.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84.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二十九)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85.落实战略性产业集群联动协调推进机制,持续开展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材料等12个重点战略性产业集群“链长制”招商。主动融入“一核一带”“双区”“两个合作区”“海西经济区”,组织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暨跨国公司投资广东年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交流会、第22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加强招商项目推介,力争一批优质项目签约落地。推动世界500强企业泰森集团肉类深加工全产业链项目、东电化广晟稀土增资扩产等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落地动工建设,谋划引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争取将平远县绿色钙基新材料产业园等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研发中心类项目可放宽至1亿元人民币以上),纳入国家和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加强意向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
86.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87.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88.依托省投资促进平台,加强与日本振兴机构、韩国商工会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的交流对接,寻求合作商机。积极参与省面向欧美、日韩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开展的线上线下招商活动。做好新时代“侨”文章,团结动员广大侨胞、侨商回梅投资兴业。
89.落实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为外资企业、外贸企业相关人员来梅提供便利。
六、保障基本民生
(三十)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90.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1.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92.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根据我市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且正常缴存,租赁住房的,可按需提取,最高提取额不超过1080元/月。
93.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二成。适当提高单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和双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额度。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门槛,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
(三十一)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94.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95.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96.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97.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参加第二届广东省农村创业创新大赛,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用好村级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乡村服务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拿出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98.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推进平远县热柘镇的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及广东省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南粤古驿道(兴宁市)造林绿化等项目建设。
(三十二)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9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抓好动态监测,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100.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倾斜,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合理提标扩围,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开展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101.统筹救助资源,争取资金支持,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补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救助,确保应救尽救。
102.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及时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监测。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团餐配送,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HACCP、ISO22000质量管理体系,扶持相关企业做大做强。开展“文明餐厅”“文明餐饮店”“文明诚信示范餐厅”等活动,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103.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省、市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推动若干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二)加强指导协调。六大类政策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统筹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及跟踪评价等。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对所负责的工作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各县(市、区)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向市政府汇总报告若干政策措施的落实进展情况,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