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新建小区配建充电桩提出要求,确保新建小区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条件,预留充电条件的新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的充电桩比例不低于10%。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充电桩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维护管理,保证充电桩安全稳定运行。
在规范存量小区充电桩建设流程上,《通知》明确,小区已实行抄表到户的,由充电桩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含充电桩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实行“一车一位一表”。小区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充电桩运营企业配合充电桩所有权人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设立充电桩用电总表,充电桩所有权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充电桩用电需求后,通过该总表供电。
为解决小区电力容量不足问题,由海南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摸底工作,提供小区配电变压器剩余容量查询服务。当小区变压器容量不足时,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开发企业或小区业主的,由产权所有者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由充电桩参建各方签订《充电桩安装承诺书》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充电桩所有权人为充电桩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
《通知》要求因地制宜推进老旧小区充电桩建设,在有条件的连片小区周边公共区域建设公用充电桩的基础上,开展“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设立专属充电区域供社区居民停车充电,扩大充电服务覆盖人群和区域,提高充电桩使用率。
《通知》强调,全省各市县要对新建小区从严要求建设充电桩,对变压器容量和停车位相对充裕的存量小区加大充电桩建设力度。同时,结合“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和小区周边停车位建设充电桩试点工作,分类分步推进“充电桩进小区”,逐步破解“充电桩进小区”难问题。
《通知》还对《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流程(试行)》进行了规定,分别对自用充电桩、公用充电桩报装材料、申请报装流程进行了梳理,并对现场勘查、建设施工、验收接电、运营维护等各环节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