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及申报指引如下:
2021年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补贴申报指引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由企业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县(区)主管部门开展现场审核时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已领取过国家或省级补贴的项目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的充电桩须为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而进行建设运营的充电桩,包括公用充电设施及专用充电设施,按照《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定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项目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以供电并网时间为准)。
(四)项目在建成前(指供电部门并网前,以供电并网时间为准)已取得备案证并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接入“粤易充”平台。备案证的企业名称、“粤易充”平台接入证明中的企业名称应保持一致(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除外)。
(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六)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具体以市信用中心提供的查询情况为准。
二、补贴标准
按照省的要求,本次纳入补贴的直流充电桩(含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等)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40元/千瓦,充电桩数量和功率以桩的数据为准,不以所配枪数计算。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桩总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在拟补贴项目公示时一同公布,如发生对拟补贴项目有异议的,以最终公示时公布的补贴标准为准。
三、申报资料
以下资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一)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2021年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补贴承诺函(模板见附件2)。
(四)申报项目汇总表、申报项目直流充电桩汇总表、申报项目交流充电桩汇总表(见附件3、4、5)。
(五)项目备案证(复印件),每一份备案证应在右上角注明对应“申报项目汇总表”中的序号。
(六)项目接入“粤易充”平台的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接电并网验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接电确认书等,证明材料须为供电部门出具或确认。
(八)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证明材料。一般以设备铭牌为准,但若现场设备铭牌与接入证明不一致的,以现场检测确认为准,并附说明材料。
(九)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
(十)申报充电设施站点的形象照片。
(十一)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cn)打印的信用报告,报告中企业失信惩戒信息必须为0。(企业信用情况最终以市信用中心提供的查询情况为准。)
(十二)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申报单位在本文发文之日起将项目申报资料向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截止之日为2022年6月24日,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文字版(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扫描为PDF格式,使用优盘存储,并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均为一式2份。申报单位应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所有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县(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县(区)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各已备案的充电桩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审核完成后将审核情况报告、县(区)申报项目汇总表、县(区)直流充电桩汇总表、县(区)交流充电桩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市局。
(三)市局汇总审核各县(区)申报材料,提出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在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
附件:1.惠州市2021年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报告
2.申报2021年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补贴承诺函
3.申报项目汇总表
4.申报项目直流充电桩汇总表
5.申报项目直流充电桩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