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 购买新车将获数千元消费券

发布日期:2022-05-24

核心提示:5月22日,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对在省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
 5月22日,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对在省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按照购车金额每车发放3000元~6000元消费券;对在省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按照购车金额,每车发放2000元~5000元消费券;对在省内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个人消费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辆车再增加1000元消费券。
 
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商发〔20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加快恢复,在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汽车
 
消费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在省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 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对在省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省财政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对6月份限额以上汽车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且对全省贡献率前三位的市,每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其他实现正增长的市,每市给予 500万元奖励。各市奖励资金用于发放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五、本政策措施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资金由各市承担。支持有条件的市提高汽车消费券发放金额,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要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官传,举办汽车展销、汽车下乡等活动,扩大汽车市场供给。(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2年 5 月22日印
 

 
 
[ 新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沪ICP备16055099号-3

充电桩网 版权所有 © 2016-2018 咨询热线:021-6117 0511  邮箱:sina@heliexpo.cn 在线沟通:

本网中文域名:充电桩网.本站网络实名:充电桩网-最专业的充电桩行业信息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