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办法拟定,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
鼓励具备条件和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其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执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应用场景↓↓↓
新能源汽车直流快充桩
新能源汽车交流充电桩
交流柔性充电堆
新能源汽车微型充电站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